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 – 2014 / 7 / 11 * 發佈
某婦產科醫師與妻子結褵近30年,醫師為節稅,將名下土地改登記給妻子,後來2人起爭執,醫師提告討回土地獲勝訴,再向法院訴請離婚,卻踢到鐵板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醫師與妻子在75年間結婚,94年2月間,師母過世,醫師在處理遺產時,為了節稅,將其位在高雄市的5筆土地全部登記在妻子名下。
據了解,其中1筆土地在96年間賣了6800萬元,但醫師妻將賣地所得近4000萬元用以投資,剩下2000多萬元才由醫師及兩名女兒使用,導致夫妻感情生變,醫師於是追討其他4筆土地,醫師妻拒絕,雙方鬧上法院。
法官審理相關卷證,認為醫師當初的確是「借名登記」,判決醫師訴,可以取回土地。
贏了財產 離婚判不准
醫師隨即再向法院訴請離婚,指2人為了土地財產對簿公堂,從97年就分居,妻子還將她和兩名子女戶籍遷出,2人已無夫妻情誼,因為與妻子協議離婚不成才提告。
法官調查,醫師妻搬到新住所後,屋內仍有不少周男物品,顯見2人當時還有同住事實,應該是感情不睦後,醫師再自行搬離。
法官還認為,醫師所稱妻子對家人冷淡,無法舉證,法官認為兩造間是因個性、人際關係處理、財產所有權等所衍生之摩擦,還不到夫妻感情已難以維持之重大破綻,判決醫師訴離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