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 - 2014 04 28
某歲婦人認為丈夫與女同事外遇,氣呼呼地到公司爆粗口嗆罵小三:「不要臉、賤人、╳╳娘、肖查某」,被檢方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有趣的是,士林地院的女法官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婦人是「情感表述」自己的婚姻受到侵犯,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判婦人無罪,可上訴。
婦人的丈夫因欠了百萬元卡債,才虛構與她交往,藉此逼老婆償還欠款,女子說她無端受辱是事實,一定會上訴。
士林地檢署傳喚當時在場的員工作證,認為婦人曾出言辱罵,以貶損女子名譽為由偵結起訴。
但女法官審理後發現,婦人提出丈夫的通話明細,指丈夫與女子通姦,她丈夫也承認外遇,女法官認定通聯頻率超乎常情,採信說詞。
法官也認為,女子被罵雖刺耳,卻如同婦人的婚姻受侵犯般,同感不適,女法官認為婦人的行為是「情感表述」, 屬於「意見」表達,受言論自由規範,判婦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