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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依照法律其监护人之顺位为何?

若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1.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项之顺序定其监护人,或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检察官、当地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就其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社会福利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选定或改定为监护人,并得指定监护之方法﹝第10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