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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抓奸(捉奸)才不会犯法?

台湾人离婚的越来越多,根据公布资料,台湾去年有6 万多对夫妇离婚,平均一天177 对,全台累计离婚人口近115万人,再加上丧偶、分居等类型,台湾已有数十万个单亲家庭。

离婚的绝大因素还是感情不睦,因为另一半有了婚外情,而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占了近三成!

多数人面对配偶的婚外情,会委托专业征信社来进行婚外情调查,然後抓奸(捉奸),如何抓奸(捉奸)抓的漂亮而不犯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以下提供一些相关法律,让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跟踪对方、尾随拍照,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5-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1. 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2. 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第315-2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捉奸(抓奸),会被对方反告侵入民宅吗?

ㄧ定要会同警察才可以抓,但不能强行进入(法律在其人被确定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所以不能以现行犯之假设理由来请锁匠开门。采证愈详细,愈能取信法官认定为其双方有通奸事实。

重点是捉奸(抓奸)时原告必要配合警方,制作指证笔录,表示是经由当事人检举,警察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主要是保障警方执法的适当性,之後会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为也都要於24小时内报由检察官及法官才行,不然警方拒绝配合也是刚好,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证据将来在法庭里亦为无效,甚而因此吃上官司。

通奸的定义与妨碍家庭

通奸的定义是与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为 ,也就是说要男女间有奸淫的行为存在,才构成通奸。而与人通奸的配偶之另一方可进行抓奸(捉奸)。

捉奸(抓奸)是证据的问题,你要让法官相信被告两人间有发生奸淫的行为。

所以捉奸(抓奸)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证人看到两个人正在从事性行为,或者有录影也可以(但是碍於证据取得是否有 妨碍秘密 罪嫌,可采用有录影不录音的方式),加上捉奸(抓奸)时有照片或者蒐证影带拍到两个人没穿衣服或者有性行为证物也行,反正就是要让法官确信两人之间确有发生性关系。

妨碍家庭在刑法上正确的说法为〝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除了上述的通奸之外,诱拐有配偶之人离家或者诱拐未成年人离家等,都属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