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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愿离婚後夫或妻自己之债务,应由谁负责偿还?

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债及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都由夫或妻个人并就共同财产(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财产所生之债务或超越日常家务代理权之权限所负之债务,需由该方之特有财产支付)负清偿之责,所以并不是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观念,换句话说双方是独立的、有行为能力的个体,个人之负债,另一方没有偿还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债务,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开支票背书或做保人时,当债务人还不出钱时,背书或当保人之一方则有清偿债务之责任,这是债务关系并非源於婚姻关系而来,不管是何种财产制度,需要替配偶负连带责任的机率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