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2014-10-08-發佈
90年9月起古男聘僱王女擔任研究助理後,漸以工作繁重為由,夜不返家,長達10年之久。
98年12月間,古妻在先生外出參加徵信社研討會的換洗衣物中,
發現一條女用紫色內褲,先生說是妹妹的,此後夫妻常發生口角,關係不睦。
99年7、8月間,古男搬到樓下住,古妻事後從丈夫同事口中得知先生早就有小三,
2人對外早以「夫妻」相稱,並以「夫妻姿態」對外展開徵信社交活動。
根據徵信社調查,丈夫與王女101年11月起接連數日長假中同進同出,共同生活居住,
公開場所也出雙入對,丈夫轎車都停放在王女套房外,足認兩人交往已逾一般正常友誼。
古妻受此打擊,須求助於精神科醫師,憤而對2人求償100萬元。
古男反駁,姊姊於癌症彌留期間,姊弟妹均返回探視,往返竹南家中與台北醫院間,
衣物洗滌時不慎混入小妹衣物,實屬平常。
另因友人母親大壽,他與王女合送壽禮,才被誤認是夫妻。
王女則說與古男是同事也是朋友,古男婚姻每況愈下,非她所能破壞,友人間如何稱呼,非她所能制止。
法官找來古男同事的妻子當證人,證人指稱與古男、王女吃飯時,2人舉止讓她認為他們是夫妻,
況且學校已有2人交往的傳聞;古妻也提出2人挽臂牽手等親密照片,法官據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