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8
一對A姓夫妻協議離婚,離婚證人由男方的母親以及女方的父親作證,當時匆匆簽字,日後,A男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訴訟,審理期間,法官發現A母不識字,且女方父親當時中風,委由他人代簽,意味著兩人沒有親自簽名,因此兩人離婚不具法律效力。
據徵信結果指出,A男婚後買了一間房子,登記於妻子名下,A男努力工作還房貸,妻卻沉迷於網路,之後妻子提出離婚要求,並承諾將房子歸還A男,A男忍痛答應,妻卻開始避不見面,也尚未歸還房產。
A男思考當初的離婚程序,發現過程中有問題,便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訴訟,進而要求妻子出面,處理房產的問題,然而,法院審理時,法官也確實到發現到,A男母親並不識字,且女方的父親當時中風,是由他人代簽,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場離婚儀式並不具效力,婚姻仍然有效。
兩願離婚的狀態下,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應當以書面為之,有兩名以上的證人親耳聽聞兩人離婚意願,且親自簽名,並到戶政單位登記離婚。
夫妻其中一方,持著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另一方若是沒有表示同意離婚,證人也不知兩人離婚意願,就不能證明雙方已經有離婚的協議,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仍舊不能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合法的離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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