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4
一名詹姓男子和謝姓女子結婚後育有一子,事後兩人因故離婚,並協議將名下的一間公寓讓給謝女及其子永久居住,而水電費、電話費等相關費用,均都由詹男支付,當作是贍養費及小孩扶養費。
未料,詹男卻再婚娶了一名越南籍女子,並搬進當時讓給謝女及小孩居住的公寓,致使謝女極為氣憤,提出告訴要求詹姓夫妻搬走,一審時判謝女敗訴,二審時判謝女勝訴。
二審時,法官認為房產雖是詹男所有,但依據兩人所簽的離婚協議書,發現謝女擁有永久使用權,及雙方不互相干擾等,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再加上離婚後,詹男也主動搬出該公寓,因而認定詹男已放棄該房產使用權,謝女請求詹姓夫妻搬出公寓,於情於理都合法,因而判准。
好險這名謝姓女子,當初在和詹男離婚之際,有詳細於協議書上寫明,這間公寓歸於她永久使用,否則到時候跳到黃河都洗不清,甚至還會被詹男依侵占罪提告。也因此,徵信社收費台中要告訴你,協議書不單單只是協議書,更是能夠保障自己權益的工具。像是以往,也有一則案例,女子和丈夫當時協議離婚時,就已經說好小孩到高中的生活費及學費等,均都得由丈夫支付,未料,丈夫有了小三,與小三生小孩後,就故意忘記這件事情,拒絕支付女子款項,導致女子極為氣憤,一狀告上法院。後來,法官根據離婚協議書,發現到兩人當初就已講好,因此認為丈夫應當支付這幾個月的費用給女子,甚至還規定其得照協議書條件,支付費用到小孩高中畢業為止。所以,離婚協議書,不單是離婚的一種儀式,也算是保障自己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