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9
一名陳姓男子和一名孫姓女子交往一年多,事後,孫女因故懷上身孕,兩人也因為這樣決定結婚。就在兩人已經選定好日子,挑好婚紗,相約隔天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際,陳男竟無故落跑,甚至於事後指控孫女交往前隱瞞曾經離婚的事實,致使父母極為反對,他才決定悔婚。而孫女則是要求陳男得賠償精神賠償費,不過法官卻認為,她的遭遇雖然可憐,但因她先行隱瞞離婚在先,仍有過失,所以駁回其申請。
雖然有些事情適時的隱瞞,對於雙方來說是一件好事,但婚前徵信有限公司認為,在已經要攜手結為連理的當下,最好還是將隱瞞的事情說清楚,才不至於在兩人婚後因故發生婚姻糾紛,進而讓當初隱瞞的事情演變成兩人離婚的導火線,畢竟,你當下可能會認為自己可以接受,但是對方呢?你並不知道對方是如何想的,根本無從替對方做決定,因此,最好還是先行告知對方,讓對方有個底,知悉該如何接受這個事實,再由其決定是否要和你繼續下去。就由這則案例來看,孫女在和陳男結婚前,沒有先行告訴陳男自己已經離過婚的事實,致使陳男於辦理結婚登記前一刻自行發現,因而決定逃婚,雖然孫女有提出告訴,認為是陳男不對在先,但是,孫女沒有事前告訴清楚,就是不對的行為,所以,最終才會被法官判處這樣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