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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人代签 离婚19年被判无效

廖姓男子19年前与结褵25年的潘姓妻子离婚,并前往户政事务所办妥手续,但廖男主张当时2人是假离婚,诉请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一审判廖败诉,但高院认定离婚证人是由他人代签字,判决离婚无效,全案可上诉。

廖男表示,他在1971年3月与潘女结婚,後来因当时住的房子被划入大安森林公园兴建范围,但潘名下有房子不能配住国宅,他於是和潘女在1996年12月签字离婚,以符合拆迁配住国宅资格,但当时离婚证人并未亲自到场,离婚无效。

潘女则否认与廖假离婚,她强调大安森林公园在1994年就已开放,廖男提议离婚主因不是为了拆迁补助,而是他外遇不断,才答应签字离婚;且当年已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符合法定要件。

一审认定2人离婚经户政登记,有法定效力,判廖男败诉,但高院传讯2名离婚证人,发现其中1名男性证人并未亲自到场见证,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也是他人代签,不符合两愿离婚的证人要件,据此逆转改判廖与潘仍有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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