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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声请改定监护权?
依民法第1055条第3项规定,如行使亲权人对於子女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於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无亲权之他方得请求法院改定,因此若发觉拥有亲权(监护权)之家长有不当管教或其他足以影响小孩正常成长之不当教养,均可蒐集完整证据後请求法院改定亲权(监护权)。
参考条文
民法1055条第三项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